外遇離婚對每個配偶來說都很受傷,在面對心理創傷的同時,也要理性思考外遇離婚的可能性,外遇離婚會牽涉許多法律問題,當然外遇要不要離婚也要考量許多情形,本篇文章為您介紹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外遇離婚常見的五大問題,
外遇離婚問題一 | 外遇離婚可行嗎? |
外遇離婚問題二 | 外遇離婚有哪些賠償可以要? |
外遇離婚問題三 |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
外遇離婚問題四 | 外遇離婚可以拿贍養費嗎? |
外遇離婚問題五 | 法官都怎麼判監護權? |
外遇離婚可行嗎?
如果有確切的通姦行為,那根據民法第1052條,原則上法官都會判離婚,但如果沒有通姦行為,可能就會需要其他理由,要說服法官有重大事由導致婚姻無法存續。
外遇離婚有哪些賠償可以要?
外遇離婚賠償一:離因賠償
只要配偶權受到侵害就可以申請。離因損害通常是指其中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包含財產上的損害與非財產上的損害,如果另一半外遇就可以申請,就算沒離婚也還是可以申請。只是要注意時效性,知道配偶外遇的兩年內、或是外遇後的十年內。
外遇離婚賠償二:離婚賠償
夫妻其中一方因為法官的「離婚判決」受到損失,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賠償,但要注意的是提出的人必須是沒有過失的一方。離婚判決需要在離婚當下或是判決離婚後提出。但離婚賠償也有時效性,要在15年內提出。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三大類型,沒約定的話怎麼算?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一 | 夫妻財產制 |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二 | 共有財產制 |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三 | 分別財產制 |
外遇離婚其實不會影響財產分配,因為夫妻財產分配的原則是考量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共同貢獻,因此還是以下三種方式為主。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一:夫妻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是目前最普遍的離婚財產分配型態。如果雙方在結婚前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離婚財產分配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外遇離婚時雙方剩餘的財產扣除在婚姻中的負債,財產之間的差額應平均分配。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以繼承或受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以及撫慰金是不算在內的。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二:共有財產制
根據民法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如果有約定為共有財產制,只要不是專供個人使用(女用首飾)全都會納入夫妻共有,像是如果夫妻共同創業等,可能就會約定共有財產制。
共有財產制比較不同的是共同財產都是共同使用、收益,如果要處分的話都要經過另一方同意,如果有共同財產債務也是由共同財產清償。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類型三:分別財產制
有些夫妻的財產差距過大,所以會事先約定好兩人財產分別屬於個人而非共有。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都是各自分開。對豪門或收入較高者有利,也可以讓債務歸個人不牽連另一半,離婚時也會相對快速。缺點就是對收入較低的一方較無保障,因為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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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離婚我可以拿贍養費嗎?贍養費詳細介紹!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通常由家庭中收入較高或財務能力較強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以負擔離婚後基本生活費用,避免離婚後陷入經濟困難。
贍養費在法律上還分為兩種,離婚贍養費與配偶贍養費,兩者差在哪呢?離婚贍養費就是離婚後才能要求,配偶贍養費則是如果雙方分居時請求。
贍養費方式一:雙方協議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予贍養費,只要兩個人約定好金額,並且註記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登記生效贍養費的約定就會有效。舉例來說,今天如果小王跟小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雙方可以約定每個月小王要給小美五萬元贍養費,小王在離婚生效後就需要依約給付贍養費。但要記得,這約定要在離婚前完成,如果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就無法再離婚後提出請求。
贍養費方式二:裁判離婚
請求贍養費條件一 | 非自願離婚 |
請求贍養費條件二 | 並非導致婚姻破裂之人 |
請求贍養費條件三 | 離婚後會有經濟困難 |
請求贍養費條件四 | 另一方有能力支付贍養費 |
裁判離婚就是讓法官來評斷該不該給贍養費、該給多少贍養費。通常贍養費的請求人都是非自願離婚的人。而且贍養費的請求人要在婚姻中無過失,也就是說如果因為你出軌或賭博等惡習導致婚姻破裂,那你當然不能請求贍養費。
如果符合上述的條件,就要來看經濟能力,如果是長年為家庭主婦,本身沒有工作與財產,如果離婚就會有生活的困難,那就可以像配偶請求贍養費。但前提是被請求贍養費的人有能力支付。
法官都怎麼判監護權?賺的錢多不一定能贏!
監護權原則一 | 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
監護權原則二 | 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
監護權原則三 | 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
監護權原則四 | 尊重子女意見 |
監護權原則五 | 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
監護權原則一: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嬰幼兒會有哺乳的需求,嬰幼兒期也是建立親子連結和依附的關鍵時期,因為嬰兒對於母親的依賴程度較高,與母親的親子關係更為密切,這對嬰幼兒的心理和情感發展至關重要。嬰幼兒生理與心理上都會更依賴母親,因此這時期的小孩大多都會優先判給媽媽。
監護權原則二: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法官會評估每位父母或監護人在兒童生活中的實際參與程度,如果其中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主要的照顧者角色,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住所、教育和情感支持等,那法官可能會傾向維持現狀。
監護權原則三: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如果兄弟姐妹能夠留在同一個監護人的監護下,他們可以在一個熟悉的家庭環境中生活,這有助於維持他們的日常生活穩定性和安全感。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至關重要,維持他們之間的聯繫和親密關係有助於提供情感支持和穩定性,因此法院會傾向將兄弟姐妹判給同個監護人。
監護權原則四:尊重子女意見
在監護權判定的過程中,法官通常會考慮小孩的意見,特別是如果小孩已經足夠成熟以理解情況並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官可能會聽取小孩的想法,了解他們的偏好、感受和需求,以做出最符合小孩利益的決定。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父母的能力、家庭環境、小孩的安全和福祉等等,最終的判定將會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監護權原則五: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無論是哪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有探視權,因此夫妻對於小孩與對方見面提出的方案與態度,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因此這時候保持善意就很重要,可能會影響監護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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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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