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指的是配偶之間有互相忠誠、維持婚姻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那就會侵害配偶權。本篇文章會跟大家分享配偶權的基本定義、侵害配偶權的標準、以及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等,在蒐證的過程中要小心違法,
配偶權是什麼?怎麼樣算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除了指夫妻之間要對彼此忠誠以外,其實還包含許多實際的權利,像是夫妻姓氏權、日常事務代理權、同居義務等。侵害配偶權最常見的就是婚姻關係出現第三者,造成元配精神上的通庫,侵害原本享有的配偶權。如果有搜集到證據,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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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標準,牽手算侵害配偶權嗎?
侵害配偶權一 | 親密行為 |
侵害配偶權二 |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
侵害配偶權三 | 曖昧的通訊內容 |
侵害配偶權一:親密行為
如果配偶與他人有做出超越一般男女界限的行為,就可以說是侵害配偶權,至於要如何界定一般男女界線,那就是看當時的社會價值。現今社會普遍認為牽手、擁抱、接吻是情侶的行為,那若有此類行為之證據,就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侵害配偶權二: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如果有證人可以證明、當場抓姦在床,或是有共同進出旅館被拍到,都可能使法官認定當事人破壞婚姻關係,證據通常都要越完整越好,如果只是汽車旅館的發票可能無法證明,對方也有可能會提出反證。
侵害配偶權三:曖昧的通訊內容
如果在通訊軟體上有過於曖昧的對話內容,或是聊天的錄音檔,舉例來說出現親暱綽號、我愛你等詞,只是要注意搜證違法的可能性,刑法315條規定。禁止無故竊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因此如果未經配偶同意截圖就會有觸法的可能。如果是平常就知道配偶手機密碼,那就訊息剛好跳出來,就不算違法。
法院在民事糾紛上通常會採取必較寬鬆的態度,只要取證過程不要過度違反比例原則,原則上還是能使用,不過還是會建議大家先諮詢律師,避免自己不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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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可以拿到多少賠償金額?還有其他賠償嗎?
侵害配偶權賠償
侵害配偶權可以拿到多少賠償金沒有一定的標準,通常法院會考量原告與被告的雙方社會經濟地位,被告做出侵害配偶權行為之嚴重程度,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等綜合判斷,少至幾萬元多至幾百萬元。
離因賠償
只要配偶權受到侵害就可以申請。離因損害通常是指其中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包含財產上的損害與非財產上的損害,如果另一半外遇就可以申請,就算沒離婚也還是可以申請。只是要注意時效性,知道配偶外遇的兩年內、或是外遇後的十年內。
離婚賠償
夫妻其中一方因為法官的「離婚判決」受到損失,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賠償,但要注意的是提出的人必須是沒有過失的一方。離婚判決需要在離婚當下或是判決離婚後提出。但離婚賠償也有時效性,要在15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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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離婚我可以拿贍養費嗎?贍養費詳細介紹!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通常由家庭中收入較高或財務能力較強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以負擔離婚後基本生活費用,避免離婚後陷入經濟困難。
贍養費在法律上還分為兩種,離婚贍養費與配偶贍養費,兩者差在哪呢?離婚贍養費就是離婚後才能要求,配偶贍養費則是如果雙方分居時請求。
贍養費方式一:雙方協議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予贍養費,只要兩個人約定好金額,並且註記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登記生效贍養費的約定就會有效。舉例來說,今天如果小王跟小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雙方可以約定每個月小王要給小美五萬元贍養費,小王在離婚生效後就需要依約給付贍養費。但要記得,這約定要在離婚前完成,如果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就無法再離婚後提出請求。
贍養費方式二:裁判離婚
請求贍養費條件一 | 非自願離婚 |
請求贍養費條件二 | 並非導致婚姻破裂之人 |
請求贍養費條件三 | 離婚後會有經濟困難 |
請求贍養費條件四 | 另一方有能力支付贍養費 |
裁判離婚就是讓法官來評斷該不該給贍養費、該給多少贍養費。通常贍養費的請求人都是非自願離婚的人。而且贍養費的請求人要在婚姻中無過失,也就是說如果因為你出軌或賭博等惡習導致婚姻破裂,那你當然不能請求贍養費。
如果符合上述的條件,就要來看經濟能力,如果是長年為家庭主婦,本身沒有工作與財產,如果離婚就會有生活的困難,那就可以像配偶請求贍養費。但前提是被請求贍養費的人有能力支付。
法官都怎麼判監護權?賺的錢多不一定能贏!
監護權原則一 | 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
監護權原則二 | 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
監護權原則三 | 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
監護權原則四 | 尊重子女意見 |
監護權原則五 | 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
監護權原則一: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嬰幼兒會有哺乳的需求,嬰幼兒期也是建立親子連結和依附的關鍵時期,因為嬰兒對於母親的依賴程度較高,與母親的親子關係更為密切,這對嬰幼兒的心理和情感發展至關重要。嬰幼兒生理與心理上都會更依賴母親,因此這時期的小孩大多都會優先判給媽媽。
監護權原則二: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法官會評估每位父母或監護人在兒童生活中的實際參與程度,如果其中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主要的照顧者角色,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住所、教育和情感支持等,那法官可能會傾向維持現狀。
監護權原則三: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如果兄弟姐妹能夠留在同一個監護人的監護下,他們可以在一個熟悉的家庭環境中生活,這有助於維持他們的日常生活穩定性和安全感。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至關重要,維持他們之間的聯繫和親密關係有助於提供情感支持和穩定性,因此法院會傾向將兄弟姐妹判給同個監護人。
監護權原則四:尊重子女意見
在監護權判定的過程中,法官通常會考慮小孩的意見,特別是如果小孩已經足夠成熟以理解情況並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官可能會聽取小孩的想法,了解他們的偏好、感受和需求,以做出最符合小孩利益的決定。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父母的能力、家庭環境、小孩的安全和福祉等等,最終的判定將會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監護權原則五: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無論是哪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有探視權,因此夫妻對於小孩與對方見面提出的方案與態度,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因此這時候保持善意就很重要,可能會影響監護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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