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7大重點解析,律師教你如何約定探視權!

探視權

文章目錄

在台灣民法中,探視權(或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父母在未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時,仍然有權利與子女保持聯繫和見面的權利。這是一項基於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旨在確保子女能夠與非同住父母保持穩定的親情聯繫。探視權常常會伴隨著許多糾紛與問題,本篇文章會跟大家介紹探視權。

探視權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探視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探視權內容一探視的範圍和時間
探視權內容二探視的限制或拒絕
探視權內容三調解與協商
探視權內容四法律救濟

探視權內容一:探視的範圍和時間

法院可以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探視的具體方式、時間和頻率。這些安排應考慮到子女的年齡、生活狀況以及父母雙方的意願和具體情況。

探視權內容二:探視的限制或拒絕

如果探視可能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法院可以限制甚至拒絕非同住父母的探視權。例如,當父母一方存在暴力行為、濫用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子女安全的情況時,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相應的判決。

探視權內容三:調解與協商

在探視權的具體安排上,父母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申請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探視權內容四:法律救濟

如果一方父母未按探視權的規定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修改探視權的安排。探視權旨在確保子女能夠在離異或分居的情況下,仍然享有與雙親共同成長的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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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怎麼約定?以下探視權面向都討論清楚了嗎?

探視權約定一探視的時間安排
探視權約定二探視的地點
探視權約定三探視的方式
探視權約定四探視期間的活動安排
探視權約定五探視的接送安排
探視權約定六其他特別安排
探視權約定七協商和調整機制

探視權約定一:探視的時間安排

  • 定期探視:例如,每週末的某一天或每月的某幾天。
  • 假期探視:包括寒暑假、國定假日、學校假期等特定時間段。
  • 特殊節日探視:如子女的生日、父親節、母親節、春節等特別日子。

探視權約定一:探視的地點

  • 家中探視:在非監護父母的住所進行探視。
  • 公共場所探視:如公園、餐廳等公共場所以及專門設置的親子中心。
  • 中立地點:如親友家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地方,以便在安全和中立的環境中進行探視。

探視權約定三:探視的方式

  • 面對面探視:實體見面、共同活動。
  • 虛擬探視:通過電話、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聯繫,特別是在地理距離較遠或其他特殊情況下。

探視權約定四:探視期間的活動安排

  • 活動計劃:如旅行、學習、參加才藝培訓等。
  • 日常生活安排:包括飲食、作息時間等,確保子女在探視期間的生活不會受到劇烈改變。

探視權約定五:探視的接送安排

  • 接送責任:由哪一方負責接送,接送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 交通方式:使用什麼交通工具進行接送,是否需要第三方協助。

探視權約定六:其他特別安排

  • 健康和安全:探視期間的醫療和緊急聯絡安排,確保子女的健康和安全。
  • 教育和學習:探視期間的功課輔導和學習安排,避免影響子女的學業。

探視權約定七:協商和調整機制

  • 變更條款:探視安排需要變更時的協商和通知方式。
  • 爭議解決:如何解決探視過程中的爭議或問題,例如通過調解或法律途徑。

探視權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能怎麼爭取探視權?

探視權爭執解法一協商解決
探視權爭執解法二申請法院調解
探視權爭執解法三申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爭執解法四變更探視權安排

探視權爭執解法一:協商解決

首先,嘗試與對方進行溝通,表達你的探視需求和權利,並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一開始先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衝突。如果自己直接溝通無效,可以請共同的朋友或家庭成員協助調解。

探視權爭執解法二:申請法院調解

如果協商無效,可以向家庭法院提出調解申請,法院會安排調解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協助雙方制定合理的探視安排,將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詳細確認下來。

探視權爭執解法三: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依然拒絕讓你探視孩子,且已有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確定探視權,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依照判決或調解書的內容,強制對方履行探視權的義務。

探視權爭執解法四:變更探視權安排

如果現有的探視安排無法有效執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探視權的安排。例如,調整探視時間、地點或方式,以更符合實際情況。在申請變更時,準備好相關證據,證明對方阻礙探視的行為,也可以提出子女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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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探視時常沒出現或不遵守規定,我可以做什麼?

探視權維護方式一紀錄行為
探視權維護方式二通知與重申
探視權維護方式三申請法院調解

探視權維護方式一:紀錄行為

每次對方不守時或放鴿子的具體情況,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和具體情況。這些記錄在日後申訴或法律行動中將非常有用,要保存相關的通訊記錄,如短信、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以證明對方不履行探視約定的行為。

探視權維護方式二:通知與重申

對方發送通知,要求其遵守探視安排,像是電子郵件或信件等方式,保留通知的發送記錄。並且在通知中重申雙方原先達成的探視約定,並指出對方違約行為對你和孩子的影響。

探視權維護方式三:申請法院調解

如果書面通知無效,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請求法院介入協助解決探視安排的糾紛。在調解會議上,向調解員提供你的記錄和證據,說明對方不守時或放鴿子的情況,請求調解員協助達成新的、更具可執行性的探視安排。像是可以訂立但書,無故不出現就取消下個月的探視等。

除了探視權,法官都怎麼判監護權?

監護權原則一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監護權原則二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監護權原則三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監護權原則四尊重子女意見
監護權原則五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監護權原則一:嬰幼兒多判給母親

嬰幼兒會有哺乳的需求,嬰幼兒期也是建立親子連結和依附的關鍵時期,因為嬰兒對於母親的依賴程度較高,與母親的親子關係更為密切,這對嬰幼兒的心理和情感發展至關重要。嬰幼兒生理與心理上都會更依賴母親,因此這時期的小孩大多都會優先判給媽媽。

監護權原則二:傾向判給平時照顧者

法官會評估每位父母或監護人在兒童生活中的實際參與程度,如果其中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主要的照顧者角色,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住所、教育和情感支持等,那法官可能會傾向維持現狀。

監護權原則三:兄弟姐妹同監護人

如果兄弟姐妹能夠留在同一個監護人的監護下,他們可以在一個熟悉的家庭環境中生活,這有助於維持他們的日常生活穩定性和安全感。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至關重要,維持他們之間的聯繫和親密關係有助於提供情感支持和穩定性,因此法院會傾向將兄弟姐妹判給同個監護人。

監護權原則四:尊重子女意見

在監護權判定的過程中,法官通常會考慮小孩的意見,特別是如果小孩已經足夠成熟以理解情況並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官可能會聽取小孩的想法,了解他們的偏好、感受和需求,以做出最符合小孩利益的決定。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父母的能力、家庭環境、小孩的安全和福祉等等,最終的判定將會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監護權原則五:雙方對監護的態度

無論是哪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有探視權,因此夫妻對於小孩與對方見面提出的方案與態度,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因此這時候保持善意就很重要,可能會影響監護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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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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