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如何辦理是個困難的問題,遺產繼承的手續相當複雜,要跑很多機關、準備很多文件,本篇文章會整理出遺產繼承的六大程序,並且跟你說要準備什麼文件,除此之外也會跟大家分享幾成人的相關資格與方式。
遺產繼承六大步驟,律師來說明應準備文件!
遺產繼承步驟一 | 申請除戶證明書 |
遺產繼承步驟二 | 調查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贈與資料 |
遺產繼承步驟三 | 申報遺產稅 |
遺產繼承步驟四 | 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
遺產繼承步驟五 | 申請印鑑證明 |
遺產繼承步驟六 |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遺產繼承步驟一:申請除戶證明書
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與除戶證明書,並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應準備下列文件:
- 死亡證明書
-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遺產繼承步驟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贈與資料
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作為申報遺產稅的依據,向國稅局申請清查是不用費用的,約一個月後會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記得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申請,兩者只能擇一申請。通常來說,死者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如果不太清楚,可以先辦理限定繼承,也會建議大家可以諮詢律師,保護自己的權益。
應準備下列文件: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遺產繼承步驟三:申報遺產稅
告知國稅局死者之財產,國稅局會依據金額課予遺產稅,如果不多有可能還免稅。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申報後,會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證明書:
-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應準備下列文件: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遺產繼承步驟四: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如果政府確定你沒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就會讓你繼承。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 (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可以腳比較少的稅。 |
應準備下列文件: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一。
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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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步驟五:申請印鑑證明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這些情形,可以不用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1. 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2.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應準備下列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遺產繼承步驟六: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不動產遺產辦理繼承過戶,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這步驟要準備的東西比醬多,大家要仔細核對。
應準備下列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10.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遺產繼承方式一:法定繼承,應繼分怎麼看?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就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份分,法定繼承人分成血親與配偶,不同的順位有不同的繼承方式,而配偶則是不論血親的順位都能繼承。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二順位 | 父母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四順位 | 祖父母與配偶 |
無以上四種繼承人 | 配偶 |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間平均分配。如果今天甲有配偶與三個小孩,甲留下1000萬的遺產,配偶與三個小孩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二順位:父母與配偶
父母拿一半,配偶拿一半。如果今天甲有1000萬遺產,有配偶與雙親,配偶拿500萬、父母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三順位:兄弟姊妹與配偶
兄弟姊妹合計拿一半,配偶拿一半。如果今天甲有1000萬遺產,甲有配偶與兩個姊姊,配偶拿500萬,兩個姊姊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四順位:祖父母與配偶
祖父母拿1/3,配偶拿1/3。如果甲有900萬遺產,有祖父母與配偶,配偶拿600萬,祖父母各拿150萬。
如果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不存在,那遺產全部都是配偶的。
遺產繼承方式二:遺囑繼承,但不能違反特留份
法律保障民眾可以透過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遺產,但是不能違反特留份,特留份就是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金額。根據民法1187條規定,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繼承方式一 | 自書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二 | 代筆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三 | 公證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四 | 密封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五 | 口授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一: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以用電腦代替,並註明年、月、日,而且要親自簽名。建議如果有見證人會更好,避免會產生筆跡真偽的問題。如果有增減或修改也都要另行簽名。
法源依據: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遺囑繼承方式二:代筆遺囑
如果遺囑人不便於自己撰寫遺囑時,可以請他人代為書寫,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完成遺囑後由本人與全體見證人簽名,如果本人不方便簽名可以用指印代替。
法源依據:民法第 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繼承方式三:公證遺囑
如果遺囑人身體不便無法法親自書寫,遺囑人能選擇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到法官找第三方公證人公證,遺囑人當場「口述」,讓公證人當場做成遺囑,經遺囑人確定後所有人需要簽名(包含遺囑人、公正人、見證人),見證人也需要全程在場確保公正人做出的遺囑與遺囑人意思相同。
法源依據: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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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方式四:密封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或用電腦打字,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密封封縫處簽名,之後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讓公正人在封面注意日期與遺囑人的陳述,全體人員都要簽名。
法源依據: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遺囑繼承方式五:口授遺囑
如果事出突然或遺囑人情況危急,來不及執行以上四種方式,那可以進行口授遺囑,不過只建議在必要的情況下,因為口授遺囑較容易有爭議。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筆記或錄音並密封的方式。
法源依據:民法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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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怎麼算?
遺囑財產分配重點就是特留份的計算,不同身份各有不同。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份為上述應繼份的1/2,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1/3。
舉例來說,如果甲有配偶與三個小孩,並留有1000萬遺產,那配偶與小孩的應繼份皆為250萬,特留份皆為125萬,也就是說只要甲的遺產至少要給配偶與小孩各125萬。那剩下的甲可以自行處分,甲可以捐出貨給其他人。只要繼承人有合法的繼承資格,就必須保障他的特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