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親人離世後的財產問題時,繼承人經常會面臨遺產和債務的複雜狀況。限定繼承允許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從而避免用自身其他財產來償還遺留債務。本文將深入探討限定繼承的定義、常見問題與遺產的各種問題。
限定繼承五大常見問題,律師解答限定繼承的各種疑問!
限定繼承問題一 | 為什麼要辦理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問題二 | 限定繼承要怎麼陳報? |
限定繼承問題三 | 限定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 |
限定繼承問題四 | 收到限定繼承公文後續要怎麼處理? |
限定繼承問題五 |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如何選擇? |
為什麼要辦理限定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陳報遺產清冊就能清楚知道有多少債務,就可以做好比例分配償還債務,避免產生糾紛。
限定繼承要怎麼陳報?
-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3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限定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
- 聲請狀
- 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遺產清冊。
- 全體繼承人名冊。
- 繼承系統表。
- 費用1000元
收到限定繼承公文後續要怎麼處理?
- 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如果登報的話,帶給法院的報紙要用紅筆匡起版面,也要記得帶印章。
-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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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如何選擇?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不需用個人其他財產來償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超出部分的債務繼承人不再負責。
- 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大於或等於債務。
- 希望繼承部分或全部遺產,但不願意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 需要時間來清點和評估遺產與債務的具體情況。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既不繼承遺產,也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選擇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完全脫離遺產和債務的處理。
- 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繼承遺產會帶來更多的財務負擔。
- 不希望牽涉到遺產和債務的任何事宜。
- 繼承人對遺產沒有特殊需求或興趣。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流程,四步驟完成!
限定繼承流程一 |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向法院陳報 |
限定繼承流程二 | 法院裁定—債權人應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
限定繼承流程三 | 債務清償及遺贈交付 |
限定繼承流程四 | 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 |
限定繼承流程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向法院陳報
要在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並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聲請延展開具之期間。
限定繼承流程二:法院裁定—債權人應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其實就是指債權人在收到公文後,依照指示辦理,例如登報。
限定繼承流程三:債務清償及遺贈交付
意思繼承人要依照法律償還債務及交付遺贈,就算還沒到應償還的日期也在繼承的時候就是為到期,扣除期前利息償還。
限定繼承流程四: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如果處理不完,可以聲請延展陳報期間。法院審核會是否准予備查,如果准予備查,那這個案件就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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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遺囑就是法定繼承,應繼分怎麼看?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就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份分,法定繼承人分成血親與配偶,不同的順位有不同的繼承方式,而配偶則是不論血親的順位都能繼承。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二順位 | 父母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與配偶 |
遺產繼承第四順位 | 祖父母與配偶 |
無以上四種繼承人 | 配偶 |
遺產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間平均分配。如果今天甲有配偶與三個小孩,甲留下1000萬的遺產,配偶與三個小孩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二順位:父母與配偶
父母拿一半,配偶拿一半。如果今天甲有1000萬遺產,有配偶與雙親,配偶拿500萬、父母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三順位:兄弟姊妹與配偶
兄弟姊妹合計拿一半,配偶拿一半。如果今天甲有1000萬遺產,甲有配偶與兩個姊姊,配偶拿500萬,兩個姊姊各拿250萬。
遺產繼承第四順位:祖父母與配偶
祖父母拿1/3,配偶拿1/3。如果甲有900萬遺產,有祖父母與配偶,配偶拿600萬,祖父母各拿150萬。
如果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不存在,那遺產全部都是配偶的。
有遺囑就是按遺囑繼承,但不能違反特留份!
法律保障民眾可以透過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遺產,但是不能違反特留份,特留份就是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金額。根據民法1187條規定,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繼承方式一 | 自書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二 | 代筆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三 | 公證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四 | 密封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五 | 口授遺囑 |
遺囑繼承方式一: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以用電腦代替,並註明年、月、日,而且要親自簽名。建議如果有見證人會更好,避免會產生筆跡真偽的問題。如果有增減或修改也都要另行簽名。
法源依據: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遺囑繼承方式二:代筆遺囑
如果遺囑人不便於自己撰寫遺囑時,可以請他人代為書寫,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完成遺囑後由本人與全體見證人簽名,如果本人不方便簽名可以用指印代替。
法源依據:民法第 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繼承方式三:公證遺囑
如果遺囑人身體不便無法法親自書寫,遺囑人能選擇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到法官找第三方公證人公證,遺囑人當場「口述」,讓公證人當場做成遺囑,經遺囑人確定後所有人需要簽名(包含遺囑人、公正人、見證人),見證人也需要全程在場確保公正人做出的遺囑與遺囑人意思相同。
法源依據: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繼承方式四:密封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或用電腦打字,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密封封縫處簽名,之後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讓公正人在封面注意日期與遺囑人的陳述,全體人員都要簽名。
法源依據: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遺囑繼承方式五:口授遺囑
如果事出突然或遺囑人情況危急,來不及執行以上四種方式,那可以進行口授遺囑,不過只建議在必要的情況下,因為口授遺囑較容易有爭議。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筆記或錄音並密封的方式。
法源依據:民法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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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怎麼算?
遺囑財產分配重點就是特留份的計算,不同身份各有不同。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份為上述應繼份的1/2,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1/3。
舉例來說,如果甲有配偶與三個小孩,並留有1000萬遺產,那配偶與小孩的應繼份皆為250萬,特留份皆為125萬,也就是說只要甲的遺產至少要給配偶與小孩各125萬。那剩下的甲可以自行處分,甲可以捐出貨給其他人。只要繼承人有合法的繼承資格,就必須保障他的特留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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